公司法| 一仆侍二主?異議股東回購規則的解釋論展開(上篇)——新《公司法》訴訟實務解讀專題四
文|李皓、楊奕釩、晉檸、陳櫻娥、李逸夢、吳思絲、何健民
引言: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指對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的權利。為回應我國公司治理較為普遍的控股股東壓迫問題,本次新《公司法》充分汲取實踐經驗,對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下稱“評估權”)條款作了三項實質修訂。其一,考慮到我國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和控股股東占據優勢支配地位的現狀,在有限公司評估權中引入“反控股股東壓迫條款”,只要“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則“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其二,將2018年《公司法》中適用于有限公司的評估權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東的評估權不再局限于合并和分立,亦包括曾經僅在有限公司中適用的三項情形,即具有盈余分配能力的公司長期不分配利潤、轉讓主要財產、公司本應依據章程規定解散清算但股東會通過決議使之存續;其三,新《公司法》創設了“公開市場例外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不享有評估權。
持續關注公司訴訟和公司法前沿理論的我們,希望借此機會全面闡釋評估權規則的變遷路徑和解釋論實操,本文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包含兩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舊評估權規則在運行中產生的問題,第二部分簡要提煉新法對評估權規則的更新;下篇聚焦于司法適用實操。
目錄
一、 評估權規則的確立及其問題
二、 評估權制度的革新
(一) 擴張股份公司評估權適用范圍
(二) 在有限公司中引入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條款
(三) 簡易合并中被合并子公司股東享有評估權
(四) 立法評價:一仆不應侍二主
三、 評估權規則的現實運行展望
(一) 評估權構成要件
1. 前置程序要件
2. 觸發評估權的法定事由
3. 異議股東提起訴訟的程序與期限
(二) 回購的標的
(三) 回購合理價格的認定
1. 司法實踐經驗:價格鑒定
2. 價值評估的時點與方法
3. 兩類流動性折扣
4. 控制權溢價與非控制板塊折扣
(四)回購的財源限制與被回購股權的處置
1. 公司回購與資本維持原則
2. 被回購股權的處置
四、 結語評估權規則的確立及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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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April 28, 2023) §13.02.
[2] 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Law & Business Inc, 1984, p.316.
[3] 宋燕妮、趙旭東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52頁。
[4] 參見李建偉:《公司法學》(第5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371頁。
[5] 參見施天濤:《公司法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9頁。
[6] 參見[美]理查德.D.弗里爾:《美國公司法》(第7版),崔煥鵬、施漢博譯,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7頁。
[7] 參見[美]克拉克:《公司法則》,胡平等譯,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頁。
[8] 參見李建偉:《股東壓制的公司法救濟:英國經驗與中國實踐》,載《環球法律評論》2019年第3期。
[9] 參見劉斌:《中國公司法語境下的不公平損害救濟》,載《法律適用》2023年第1期。
[10] See Zohar Goshen & Assaf Hamdani, Corporate Control and Idiosyncratic Vision, 125 Yale Law Journal 596-597(2016).
[11] See Paul Davies, Introduction to Compan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ird Edition, 2020, p.165-166.
[12] 參見耿利航:《公司解散糾紛的司法實踐和裁判規則改進》,載《中國法學》2016年第6期。
[13]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4] 宋燕妮、趙旭東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51頁。
[15]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16]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2期(總第194期)。
[17] 關于司法強制解散的具體實證現狀,參見李建偉:《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實證研究》,載《法學研究》2017年第4期。
[18]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期(總第208期)。
[19]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終字第29號案。
[20]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48號案。
[21]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74號案。
[22] 實際上,在大多數司法轄區,評估權在股份公司中的適用范圍更廣,其在有限公司中發揮的作用反而更小(Appraisal righ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stock corporation law, most notably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France, Germany, and Italy. Their scope in the law of close corporations is more limited)。See Holger Fleischer,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rporate Law and Governance, Edited by Jeffrey N. Gordon and Wolf-Georg Rin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23]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第9條。
[24]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25] See Holger Fleischer,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rporate Law and Governance, Edited by Jeffrey N. Gordon and Wolf-Georg Rin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26] See Paul Davies, Introduction to Compan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ird Edition, 2020, p.133.
[27] 參見[美]克拉克:《公司法則》,胡平等譯,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頁;[美]理查德.D.弗里爾:《美國公司法》(第7版),崔煥鵬、施漢博譯,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44頁。
[28] 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Law & Business Inc, 1984, p.316.
[29] 可查找到持此類觀點的判例,被引判例認為評估權的目的是維持公司人合性、防止公司僵局和保護異議股東的財產權利,這些論點經過延展即可變為本段所述內容。參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8891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民終2456號案。